•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9 18:01:42 股吧网页版
司南导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市嘉定
区马陆镇澄浏中路 618 号 2 号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
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5. 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
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4.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5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澄浏中路618号2号楼)如期举行,董事长王永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5月19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上午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办律师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