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及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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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及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南导航”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披露指南》等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
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2、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
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对《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周志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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