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括定向减资)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前款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八) 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债务重组;(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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