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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相微:新相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5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合同(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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