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专职负责人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研发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人力资源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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