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坚持风险适度原则,合理控制公司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
决策权。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标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标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投资标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注标准的,由公司
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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