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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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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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新相微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包括信达指派经办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信达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信达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
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信达及信达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6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7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10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1
五、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3
六、 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13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3
八、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14
九、 结论意见...... 1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考核办法》 指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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