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发展原则:体现公司价值取向与企业文化,促进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四)绩效联动原则:确保考核标准透明、可追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激励约束平衡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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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以上年度薪酬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待遇等。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考核评价情况为基础,参考行业及上市公司薪酬水平,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发展战略和本人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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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四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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