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关于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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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相微”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相微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 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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