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26907494 传真:0755-269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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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 日 15: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3156 号深圳湾创新科
技中心 T1 栋 3 楼。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投资管理制度》
2.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3.《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4.01 上市地点
4.0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03 发行上市时间
4.04 发行方式
4.05 发行规模
4.06 定价方式
4.07 发行对象
4.08 发售原则
5.《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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