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十五)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
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五)提供担保;(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
债务重组;(十)提供财务资助;(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以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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