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律、法
规,以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
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 3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
被公开谴责时;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
势时;
(八)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
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
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