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第 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董事会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减持计划应提前至少 15 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 2 个交易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指引第 15 号》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指引第 15 号》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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