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6]200Z0749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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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2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10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6]200Z0749 号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科技)董事会
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正帆科技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正帆科技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 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正帆科技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正帆科技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正帆科技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
了正帆科技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6]200Z0749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王辉达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丽娟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陆俊
2026 年 4 月 17 日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将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42 号)同意,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0,410,95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1,095,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733,490.3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26,361,509.6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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