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
性、合理性,保障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
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一)、(二)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一)、(二)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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