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
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
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
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简称“参股子公司”,与控股子公
司统称“子公司”)。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报告,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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