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
其领导下的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确
保管理层有效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或管理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掌握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
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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