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
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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