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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7:21:25 股吧网页版
煜邦电力:《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北京煜邦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
和管理事宜;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
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
递等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管理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
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等给予配合。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U 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
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参照上述要求送达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应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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