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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7:22:00 股吧网页版
煜邦电力:《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煜邦电力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
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
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
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
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
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

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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