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煜邦电力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
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
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
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
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
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
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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