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
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
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
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
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依照统计、税
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
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
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
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
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
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的披露内
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
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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