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
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
保等。公司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公司与全资、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
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 被担保人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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