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为公司选拔
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
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
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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