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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