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煜
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
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
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
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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