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至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
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
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不及
时处置将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特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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