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
善,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
(四)勤勉尽责,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
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
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
员会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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