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并作为公司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
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
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五)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
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
限售股相关事项;
(八)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九)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
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应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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