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
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
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私募股权投资、非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房地产投资及以上述投
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
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
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如开展的风险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
设立证券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
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
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
转户和销户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
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公司董事
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
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
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