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原则为: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业内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实现经营业绩与管理过程相统一,全面客观评价工作成果;
(五)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原则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岗位确定;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为履行董事岗位职责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津贴。
第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指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岗位报酬;
(二)绩效薪酬:指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绩效以及个人业绩所得的报酬,包括完成董事会下达的考核年度战略目标和特别工作目标任务所得的报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指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公司中长期激励目标所得的激励收入,包括员工持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激励对象及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并履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组织对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确定薪酬分配原则。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以及相应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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