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赋予内审部相应职权,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组织上的基础和制度上的保障。内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设内审总监一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内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公正;
(一)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害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内审人员对履行职责时获取资料的秘密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内审部根据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根据授权,有权向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索取所需要的任何数据。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业务的特殊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可以临时召集专业人员对审计中的某些专业事项进行协同审查和鉴定。公司应为内审部和内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
(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内审部或内审人员;需要内审部出具审计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内审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必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公司内部各部门;
(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三)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编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计划、预算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符合性进行测试;
(五)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安全进行审计监督;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总结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八)对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修工程等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九)对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十)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有关的合同、协议以及各类电子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可以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采取临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内审部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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