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17:27:22 股吧网页版
康鹏科技: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众华在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 资质条件

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5年9月在上海成立(于2013年12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为7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4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89人。众华2025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2,237.70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3,209.33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6,775.78万元。众华上年度(2025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83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9,758.06万元。众华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众华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客户共6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众华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生效未执行案件涉及金额80万元。另有3案尚未判决,涉及金额4万元。

(2)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
无生效判决。
3. 执业诚信记录及独立性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3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1.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众华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众华的后台支持团队包括税务、信息系统、风险
管理等多领域专家,且技术专家后台前置,全程参与对审计服务的支持。
2. 审计工作方案

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众华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重点展
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确认、金融工具、合并报
表、关联方交易、租赁业务等。 众华审计团队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制定了详细
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充分满足了上市
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3. 审计质量管理
(一)意见分歧解决

众华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或
专业技术部成员之间存在未解决的专业意见分歧时,需要咨询专业技术部负责人。在
专业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众华就公司的所有重大
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二)项目质量复核

审计过程中,众华实施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组内部复
核、独立项目质量复核以及专业技术复核。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主要包括对所有工作
底稿执行详细复核,以及由经验丰富的审计小组成员执行第二层次复核。详细复核和
第二层次复核的重点为所开展审计工作的充分性、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以及审计报告
的适当性。
(三)项目质量检查

众华质控部门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