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专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专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九条 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四条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2、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车间及其它所属机构;
3、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
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七条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讨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职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4、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向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3、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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