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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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精科”)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召开。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
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507,56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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