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杭州
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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