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为
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
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保
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本届中因缺
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
人。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
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
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
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议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
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
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
事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
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
的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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