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奥泰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
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投项目的个数。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第二章的规定。公司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
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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