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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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马贝俐、关铭参加恒玄科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玄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玄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恒玄科技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
开通知”)、2026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
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
股东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7、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内部制度的议
案
9、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网络
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6,701,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12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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