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信用类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净额应当完整存放于经办公会或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银行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账户中,该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前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借他人或被他人挪用;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上市/挂牌的交易场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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