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九联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涉及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发行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九联科技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九联科技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实施情况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实施情况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取得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5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5 年 10 月 10 日,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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