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上述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之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如有)、企业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等情况;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如涉及);
(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将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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