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下称“成员企业”)重大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交易事项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四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交易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交易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交易事项为对外担保事项时,按照《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三章 重大交易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另有规定外,总经理有权审批除股东会、董事会权限以外的其他重大交易事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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