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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5 19:56:41 股吧网页版
杭州柯林: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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