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完善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虽未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和评价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内部控制活动,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
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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