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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5 19:56:43 股吧网页版
杭州柯林: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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