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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99 邮编:100033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50114-00002 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威迈斯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威迈斯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威迈斯自行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威迈斯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威迈斯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七)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但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完全依赖于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意见,德恒对该等引用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八)本法律意见仅供威迈斯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之合法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威迈斯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42.86 万股且不超过 285.71 万股,回购价格
不超过35.00 元/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于2024 年 10 月10 日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申请日,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391,331 股。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配方案”)。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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