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1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7.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090.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09.36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3〕第 1-1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 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62,000.00 62,000.00
2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 21,230.33 21,230.33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0
合计 133,230.33 133,230.33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0,000.00 万元向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增资,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项目概述
为促进公司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把握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机遇,拓展与丰富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域产品,推动公司持续自主创新及技术落地应用,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于芜湖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电驱总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 19,000.00 万元,具体包括: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 1,225.33 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 10,208.00 万元,设备搬迁
及改造费用为 1,900.00 万元,基本预备费 666.67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5,000.00
万元。本项目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及提升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要举措,本项目的实施将持续丰富公司产品品类,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电驱总成产品生产基地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