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七)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十四)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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