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公司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纳入本制度绩效考核范围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业绩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根据以下情况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作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其他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十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可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个人在公司担任的经营行政管理职务及其行
使的经营管理职能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董事长执行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结构。
第十二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内将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次年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