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其中包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其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无需提供上述所列的资信状况资料。
第十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或担保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申请担保人涉及非法业务、经营或行为;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涉及);
(七)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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